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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

  • LOE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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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8-24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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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與先前同事有債務糾紛;我是債權人。當初對方為了躲避債務避不見面,之後我向法院提告詐欺後,警方已通知對方上法院當面對質。事後對方同意先和解之後還款;不料債務人騙取對方原諒以求和解並且撤告。在法院雙方填寫和解書 以分期付款償還債務。債務清償1/2後又以各種理由推託解釋目前身體狀況不佳 長期住院 完全無視債務問題 。

    和解書上有明文表示 第二項、甲方同意撤回告訴,以息訟爭,並除接受前項賠償金外不再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請問律師 這要如何向法院繼續控告 屬於民事還是刑事責任? 債務人是累犯 實在是讓我忍無可忍 令人髮指 請大律師解惑 謝謝!

  • LOEWE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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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8-24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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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你應該是向地檢署提出詐欺罪之告訴,則地檢署最後做出之處分為何(起訴、不起訴),目前不明。若已經不起訴,除非有刑訴第260條規定之事由,檢察官才會再開啟偵查程序,否則通常是行政簽結。

    民事上,可依和解書之約定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確定後就可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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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OE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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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8-24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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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訴第260條規定之事由? 我不懂 ! 我只想問我再次提告要以什麼名目向法院聲請 ! 民事訴訟可以完全省去 因為對方旗下沒有任何財產可言! 現在就是要對方出面給我一個答案! 而不是一而再 再而三的欺騙 ! 完全在玩弄法律 鑽漏洞而已。

  • LOEW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