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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ole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9-04 | 最近登入:103-2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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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契約是房東自製的合約其中牽涉到押金的條例"一.以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二萬七千元作為出押保證金,以方如需提前解約,應於兩個月前通知房東。(押金為2個半月)二.以方於交還房屋時應負責回復原狀。因乙方之過失導致房屋損毀,應負損害賠償之責,若因故不克整理願自押金中扣除清潔費(以清潔公司估價為憑)。糾紛如下:簽訂合約付押金二萬七(押金為2個半月),當初想說押金可否不要押那麼多,房東是說押金是因為當初她房子被之前房客破壞,所以用來保障我們不對她房子破壞的保障。我們提前解約,是沒有在兩個月前通知房東,但房子也都清理乾淨房東清點過,房屋也無造成任何破壞,家電也都好好的,但房東卻不肯把押金退還給我們。試問:以這樣的合約內容,是否有把押金要回的可能?有甚麼辦法可以要回押金?(如:調解委員會之類的?有勝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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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