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叮咚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3-05 | 最近登入:103-23-05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我和前夫去年11月離婚,小孩(女)現在1歲8個月。離婚協議書上寫明:小孩監護權由前夫擁有,我擁有探視權,雙方約定時間,由男方交給女方。(以下空白)幾次溝通下來,但男方家屬只讓我去托嬰中心看小孩,不讓我約定帶小孩出門走走並於約定時間帶回小孩,男方家屬理由原因是因為怕她之後會不好帶,但是我現在不看女兒,以後女兒就不認得我了。由於平日要上班,我只有請假才能看到女兒。我要求的只有執行探視權,我一個月一次平日晚上帶女兒吃個飯,晚上9點送回男方家;1個月一次周六早上9點~傍晚6點帶回男方家。請問我這樣子要求有問題嗎?能執行嗎?有站不住腳的地方嗎?探視權的範圍?請回答,謝謝
瀏覽:752
日期:10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