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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Eric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4-06 | 最近登入:103-06-08
搜尋結果:共 1 頁,5 篇文章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對方基本上仍肇責,您可以先向警方請求初 ... (恕刪)  當下已有報警 也有叫救護車 可是當下發生時 對方車輛直接開走  有肇事逃逸的嫌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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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8-06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警 下已有報警 也有叫救護車 可是當下發生時 對方車輛直接開走  有肇事逃逸的嫌疑嗎? 方會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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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8-06
今天下雨騎車途中 我騎車直行車輛往前行 右邊巷子突然一輛汽車右轉進來 我為了閃避 煞車不及 造成摔車  身上多處擦傷 背部也有嚴重的撞擊造成的疼痛 機車也有小損傷  請問一下對方車輛有無肇責? (不禮讓直行車輛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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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8-05
事實經過: 之前車禍 被提告 過失傷害 已經開過偵查庭 中間已經兩度談和解 但無結果 一次是在偵查庭之前 一次是之後再調解委員會 初步研判表示:起始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先行,以致人受傷 車禍發生其實大致如下:一月初 我從購物中心機車出口出來(出口跟外面道路成直角)當我出來時,道路旁邊停滿了在汽車停車格的車子,導致我看不到左向來車,又因為左邊為紅燈,我就緩緩的前進,車頭剛超出停車格的車子時,發現左邊有來機車 閃避不及,對方車頭撞到我左側機車側身,雙方車子都有毀損,都有輕微的外傷(我是左小腳擦傷瘀青,對方是雙腳膝蓋擦傷,胸口疑似放到自己龍頭),當下旁邊就是警察局,報了案,叫救護車把對方送到馬偕醫院,到醫院時,關心了對方傷勢,有問了護士,對方暫時只有外傷,胸口疼痛是因為撞到暫無大礙,在看後續觀察,就個自做完筆錄各自回家。 近日收到士林檢查署起訴書 大概 提下重點以及法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任應提起公訴,....... 犯罪事實: (1)  ......省略(就是描述 車禍發生過程)等等 (2)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之傷害罪嫌。....(省略),此舉已合於刑法第62條前段所定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之要件,請審酌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3)依刑事訴法1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所犯法條:刑法第284條第1項 我的問題是: 1. 可以大概我跟我解釋一下 法條的含義 以及 訴訟的流程?我接下來就是等法院通知開庭? 2. 這種案子法院通常會怎處理?很嚴重嗎? 3.有必要請律師嗎?我好像不符合法扶可提供免費律師的資格。 4.再調解委員會時,委員說這擺明百分之百都我的錯? 真的是這樣嗎?我知道車禍過失主因在我因為我沒有讓幹道車輛先行,但是我認為車禍會發生沒有說一定都是哪一方完全錯吧?,因為車禍發生時,我是有要做閃避以及煞車的動作,對方完全沒減速也沒煞車,導致我被他撞到對向車道,他自己也因為沒煞車的關係,因為慣性的關係身體往前傾導致膝蓋?地,胸口撞到龍頭,也不知道他當時有沒有往正前方看,車速也沒有過快? 5. 現階段還可以跟對方和解 請對方撤銷告訴嗎?還是說先等開庭後再說? 還是能先和解就和解? 第一次 和解是私下約在警察局談 因為對方提出的金額跟我願意賠的金額 差太多(對方開10萬 我說2萬)對方聽到馬上走人 第二次是在調解委員會 中間互相提高以及減少金額 但最後還是不了了之 一開始對方還是堅持10萬(這邊對方分成三部分 醫療費(有收據大概1萬 就衣些甚麼中醫診所的,推拿的等等的  ) 修車費(5千) 再來是工作損失 (這是我覺得不合理的地方) 他說他受傷導致無法工作 一次請假50天(證明是一張紙上面寫從幾號到幾號 有蓋了類似公司大小章?) 然後 一個月可以收入6.7萬以上(對方是大陸籍女子 沒有身分證 沒有工作證明 沒有勞保 沒有薪資證明 只有薪資袋) 我覺得不合理得地方是 對方受的傷 根本沒那麼嚴重到要一次請到50天休假 (他有拿出後來馬偕給他的診斷書:胸部閉鎖性骨折)他沒開刀也沒住院,如何去證明他的傷真的需要休息到50天?受的傷真的無法讓他工作?,再來 薪資損失方面 對方無法證明。 經過不斷的協商,我願意提出4萬5當作相關賠償以及協助對方申請醫療費部分,但是對方只願意降低到8萬,導致調解破局。 但是現在  再調解後幾天 對方傳訊息來 願意跟我和解 但是金額部分希望我能再高一點。 想請問我現在該如何回應或著做甚麼樣的因應好?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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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6-14
回覆 柯律師/柯會計師 的發言內容: 和解條件若雙方都能接受,以和解為貴,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 (恕刪) 就對方提出的金額實在太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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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