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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8-06 | 最近登入:103-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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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校長與女主任有特殊情事,校長為了幫助主任考上校長,將主任業務分配給班級導師,好讓主任專心準備考試。老師帶班除上課時間,其餘時間都用來個別指導學生的落後課業和行為品德,若老師接下主任的行政業務,此舉將影響學生權益甚大。會議中全校老師提出縣裡訂定的分層負責明細表,表明教師不應僭越主任的業務,但校長表示他有行政裁量權,校長即可自行決定。在此想請問(1)校長的行政裁量權其法源依據為何?(2)是否有法律規範行政裁量權的範圍與限制?(3)學校規模小,老師人數少,擔任行政者又為了個人利益,或姑息校長行為,或怯懦不敢聲張。老師們都怕對外申訴後校長惱羞成怒,反過來報復老師們。畢竟申訴後校長頂多被記過,仍會留在原校。是否有什麼辦法能讓校長離開本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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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