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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芮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0-07 | 最近登入:103-14-07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律師你們好,我目前跟我先生正處於離婚調解時期,如果又調解不成,必須訴訟時,期間可能需要半年之久,但我目前已搬出婆家,先生如果反說我不履行夫妻同住之義務怎辦?有其他方式避免此情況嗎?難道離婚訴訟期間我還要住在夫家嗎?請律師們為我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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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7-13
律師你們好 我目前的離婚已申請調解, 但調解時間尚未到,而這段期間,男方將孩子帶走,並且蓄意讓孩子跟我無法見面,也無法通話,他男方說在一切程序還沒完成前,他不會讓我看孩子,這幾年來都是我在照顧孩子,孩子跟爸爸相處的時間少之又少,我想他們不讓我見孩子,是怕孩子見到我後,會想跟我回家,難道在調解之前,我真的只能這樣乾等,沒辦法見孩子嗎?有人跟我說“提出暫時處分”,在調解之前可以提出嗎?暫時處分又是俱備什麼作用呢?我真的很想念孩子,能否請律師們為我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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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7-11
律師您好,最近我跟丈夫兩人正在離婚協議中,我們的情況是我先提起離婚的我會提起離婚是因為我先生在我們結婚後立刻就上高雄工作了一開始因為他說工作忙碌每個禮拜只回家一次,後來一段期間後,開始變成兩三個禮拜回家一次,甚至常常一個月才一次,甚至在我第一胎孩子坐月子期間,他都沒回來看我跟寶貝,打給他,他說他很忙碌,也因此那段期間,我有了產後憂鬱症,嫁給他後,我也發現他有一些債務問題,後來,在孩子七個月大時,有天有個女生到我婆家開的店面找我,說我先生與他妹妹有不尋常的曖昧關係,甚至對方跟我先生的簡訊以寶貝稱呼,當下我真的很痛心,當天對方姐姐載著我上高雄找我先生,我也確實在他手機發現種種關愛簡訊,而對方女生也承認對我先生的感情,後來因為孩子還小,我給他改過機會,也短暫搬上高雄居住,但期間相處變了,我們常因為一些小事吵架,先生也因為這樣常要我乾脆離婚,在高雄三個月期間,先生也幾乎沒給我生活費,房租與修繕費也都是我支付,然後我們有了第二胎,懷孕不適還要照顧年幼老大,先生因為工作也無法照顧我,於是我就回了婆家,但回家後他竟要我拿掉孩子,甚至用離婚脅迫我,要我在肚裡孩子與他之間做決定,我當下實在無法承受,也無法理解,我也問了他為什麼,他卻說我不是個好媽媽,我沒有什麼惡習,我也很盡力照顧孩子,我在婆家也打掃洗衣煮飯,也幫婆家顧店,我雖然不敢說我很完美,但我也是一直在學習努力做好一個媽媽一個太太一個媳婦,反觀他,在我嫁他兩年多,跟他聚少離多,也很少拿生活費給我,都是婆婆因我幫忙顧店,每月給我七八千不等做生活費,而他的債務也擱置沒處理,從那刻起,我已經心灰意冷,憂鬱的情形更嚴重,一度差點輕生,所幸被朋友看到救了我,婆家後來出來說要我原諒他,保證要他每個禮拜一定回來一次,但這保證也只持續了三個月,之後一如往常的三個禮拜一個月回家一次,傷害已經造成,答應的回家也做不到,第二胎產檢也幾乎都我一個人去,連我懷孕期間因為幫婆家顧店需搬重物,出血三次安胎三次,期間他也都沒回來看我跟孩子,就這樣的生活又過了三年,感情早就淡了,以前的傷害形成我們間的隔閡,最基礎的和孩子生活費,他後期一年多每月也只給我八千,但他自己卻買電腦新手機,甚至我半年前婆店面收起來了,我到外頭工作後,他連一塊錢都沒給過我,包含孩子健保跟我自己的勞保與保險都是我一個人負責,他也從不問夠不夠用,實在忍受不了了,我提出了離婚,但他卻因為我提起離婚,開始跟我爭奪孩子的照料,跟限制我的探視權,這六年來都是我在照料孩子生活,提離婚後他也突然有時間照料孩子,把孩子直接帶上高雄不讓我見他們,協議內容都還沒完成他卻這樣做,百般阻礙孩子見我,協議的內容也處處刁難我,我該怎麼做…………他沒詢問過孩子的意見就強行帶走,如果協商不成,走法律途徑,我的立場站的住嗎?我該順他還是走法律途徑對我跟孩子比較好?協議的內容能幫我分析嗎?我公公曾經幾次打我孩子到瘀血,這也能影響法律判決嗎?我該如何證明? 以下是他要求的協商內容 我爸媽意思是監護權歸我,我想應該跟你們下午到家裡的言行有關係,有影響的吧!!!   更多的詆毀對雙方都不好,會有反效果!! 但我目前仍是同意監護權共有, 除非在你探視期間,小孩發生重大事故,我才會要求之後監護權歸我   1.一週2天(除周日不行,其它任選, 但你都要提前2天講,因為小孩不一定會回東港, 因為日後小孩有些教育行程上不能改!)   2.時間:早上09:00-21:00/(晚上21點前回到家,不得因上午晚接小孩而延後送回時間,且限本人來接!)不能過夜,不管是否寒暑假,皆是如此!直到妳有新男友或再嫁(小孩陰影會造成),或是違反時間,即停止探視權!   3.探視期間,小孩的違反協議要求,不得當作違反理由,建議你柔性勸哄,否則違反視同放棄探視權   4.小孩可以叫你媽媽,但是不可對小孩灌輸抵制我們的言教身教,並且不得去不良場所!一旦發現即失去探視權(你家族或朋友任何人都在內) 我方也是如是遵守!   5.學校活動會告知(日後不論是否在高雄就讀)會在知道的時後告知,如有要參與要提前告知,且不得利用活動時間帶離校園(校園活動,這部分不會計算協議的探視天數)   6.未規定探視時間,除了重大危安事件發生外,不得私下與小孩會面,否則視同放棄探視權,另外,小孩自行前往碰面,也應要第一時間告知我們,並勸哄,若多次屢勸不聽,也視同放棄探視權   7.小孩的探視權直到小孩滿18歲成年後,依情形雙方再另外協議探視方式   8.小孩的教育費用,這部分我無所謂,依你能力自己訂 法律上是有這教育責任與義務的,但有沒有,我沒意見 不過在探視期間,每次給零用錢的年齡時,需斟酌與協議   ------------------------------------------------------------------- 我沒有限制你看小孩,但是小孩要準備新生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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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