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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ice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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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先,我承認酒駕實在不應該。 是這樣的,本人曾於民國99年11月中旬於國道遭警攔查,酒測值為0.56,後獲檢查官判緩起訴兩年,繳交罰金六萬元。 而很不該的是,在昨日,民國103年7月28日23時許,與友人在公園內聊天小酌兩杯啤酒,喝完後因為騎車前往便利商店買水喝,離開便利店時卻遭警察攔下(當時並未騎車,也沒坐上車)警察說剛剛就有注意到我,於是把我攔下,經酒測後,數值為0.32,接著回到警察局筆錄,接著翌日前往台北地院,檢查官審訊時有問到是否有前科,因99年時,當時檢查官告知我兩年後就不會有記錄,於是我回答沒有。可此檢查官卻說有,我也承認99年時確實有過,但原因也告知了。此次檢查官卻說悔意不足,將會要求法官判刑。之後也就簽了些資料,離開了。 請問,這樣的狀況,我是否還有求情的餘地。我真的有悔意,只怪自己太懶惰,酒後卻騎車前往便利店。 再請問。這樣的判刑是什麼意思?會坐牢嗎? 真的很希望能得到些協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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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