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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汪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5-08 | 最近登入:10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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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案由如下:
我的阿姨xxx於民國94年因打麻將而欠債,
陸續簽下四張本票
(其中一張有在正面發票人旁寫xxx代理),
發票年月日約在94~95年間,
總金額約莫33萬(代理人那張為14萬),
據阿姨說當初借款時有口頭約定月息6~7分利,
(但票據上沒有寫約定利率)
也陸續有償還了約3x萬(包含高的嚇人的利息)
但基於彼此直接的信任感,
從未請對方在任何紙張上簽名註明o年o月o日已收款,
等任何字樣,每月償還也都是現金交付,
多年未見,直至前日債權人突然帶著數名流氓上門,
欲要求償還欠款,
最後至派出所報案,現在似乎等後續流程,
因此想前來詢問,
這〝四張〞93~94年所簽發的本票,
(三張見票即付,一張付款日94年11月,還有一張代理)
一、
是否能主張因時效於三年票據失其效力呢?
二、
我阿姨自己有作的一些還款記錄是否有效
類似一般記帳93年10月1日還款xxx這類的,
但沒有對方的簽名。
三、
最糟糕的情況是對方可以主張從未收到還款,
要我阿姨償還全部金額嗎?
還請各位律師幫幫忙解惑,非常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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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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