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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大汪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5-08 | 最近登入:103-07-08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您好! 案由如下: 我的阿姨xxx於民國94年因打麻將而欠債, 陸續簽下四張本票 (其中一張有在正面發票人旁寫xxx代理), 發票年月日約在94~95年間, 總金額約莫33萬(代理人那張為14萬), 據阿姨說當初借款時有口頭約定月息6~7分利, (但票據上沒有寫約定利率) 也陸續有償還了約3x萬(包含高的嚇人的利息) 但基於彼此直接的信任感, 從未請對方在任何紙張上簽名註明o年o月o日已收款, 等任何字樣,每月償還也都是現金交付,   多年未見,直至前日債權人突然帶著數名流氓上門, 欲要求償還欠款, 最後至派出所報案,現在似乎等後續流程, 因此想前來詢問, 這〝四張〞93~94年所簽發的本票, (三張見票即付,一張付款日94年11月,還有一張代理)   一、 是否能主張因時效於三年票據失其效力呢? 二、 我阿姨自己有作的一些還款記錄是否有效 類似一般記帳93年10月1日還款xxx這類的, 但沒有對方的簽名。 三、 最糟糕的情況是對方可以主張從未收到還款, 要我阿姨償還全部金額嗎?   還請各位律師幫幫忙解惑,非常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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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