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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已超過三年,有償還部分但未留任何記錄

  • 大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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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05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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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案由如下:

    我的阿姨xxx於民國94年因打麻將而欠債,

    陸續簽下四張本票

    (其中一張有在正面發票人旁寫xxx代理),

    發票年月日約在94~95年間,

    總金額約莫33萬(代理人那張為14萬),

    據阿姨說當初借款時有口頭約定月息6~7分利,

    (但票據上沒有寫約定利率)

    也陸續有償還了約3x萬(包含高的嚇人的利息)

    但基於彼此直接的信任感,

    從未請對方在任何紙張上簽名註明o年o月o日已收款,

    等任何字樣,每月償還也都是現金交付,

     

    多年未見,直至前日債權人突然帶著數名流氓上門,

    欲要求償還欠款,

    最後至派出所報案,現在似乎等後續流程,

    因此想前來詢問,

    這〝四張〞93~94年所簽發的本票

    (三張見票即付,一張付款日94年11月,還有一張代理)

     

    一、

    是否能主張因時效於三年票據失其效力呢?

    二、

    我阿姨自己有作的一些還款記錄是否有效

    類似一般記帳93年10月1日還款xxx這類的,

    但沒有對方的簽名。

    三、

    最糟糕的情況是對方可以主張從未收到還款,

    要我阿姨償還全部金額嗎?

     

    還請各位律師幫幫忙解惑,非常感謝您 

  • 蘇子良 (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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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05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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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阿姨可主張賭債非債及時效消滅,拒絕償還,以上意見,請酌參,謝謝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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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05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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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可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返還款項,若對方有恐嚇之相關言論,可錄音錄影蒐證,對對方提出刑事恐嚇危安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林京鴻律師 (林京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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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07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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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汪你好:

    我把你的問題簡單分成幾個部分

    (一)票據部分

    1、發票人為妳阿姨之票據:依你所述,原則上是可以主張時效消滅的。

    2、妳阿姨為發票人代理人之票據:基於妳阿姨上面寫的是代理人,妳阿姨是無需負擔票據責任

    (但仍需看到實體票據才能判斷)

    (二)民事金錢債務關係

    前面雖然有跟你說你阿姨的票據債務可以主張時效消滅,但對方可能會變成主張你們之間有金錢債務的關係,並以本票做為證據(票據債權債務與原因債權債務是兩個不同權利)。此時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消滅時效通常為15年,那你阿姨接下來就有可能有訴訟的問題了。

    (三)刑事方面

    依你所述,債權人及流氓可能會觸犯刑法恐嚇危安,如果他們之後再找上門來,建議你先錄音

     

    最後,簡言之,你阿姨的問題並非三言兩語可以解決的,有太多可能不同的衍生結果,再加上我沒看到相關的資料文件,難以做完詳的推演。歡迎你阿姨可以帶相關資料到事務所來詳談。

    祝  平安順心

    ------------------------

    鴻揚聯合律師事務所  林京鴻所長

    電話:0910677365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號11樓

  • 林京鴻律師 (林京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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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07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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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汪你好:

    我把你的問題簡單分成幾個部分

    (一)票據部分

    1、發票人為妳阿姨之票據:依你所述,原則上是可以主張時效消滅的。

    2、妳阿姨為發票人代理人之票據:基於妳阿姨上面寫的是代理人,妳阿姨是無需負擔票據責任

    (但仍需看到實體票據才能判斷)

    (二)民事金錢債務關係

    前面雖然有跟你說你阿姨的票據債務可以主張時效消滅,但對方可能會變成主張你們之間有金錢債務的關係,並以本票做為證據(票據債權債務與原因債權債務是兩個不同權利)。此時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消滅時效通常為15年,那你阿姨接下來就有可能有訴訟的問題了。

    (三)刑事方面

    依你所述,債權人及流氓可能會觸犯刑法恐嚇危安,如果他們之後再找上門來,建議你先錄音

     (四)最後,簡言之,你阿姨的問題並非三言兩語可以解決的,有太多可能不同的衍生結果,再加上我沒看到相關的資料文件,難以做完詳的推演。歡迎你阿姨可以帶相關資料到事務所來詳談。

    祝  平安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