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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白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9-08 | 最近登入:103-19-08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跟一名網友多次聊天,傳了一些比較私人的照片。 但對方希望我繼續拍攝,否則打算讓我女朋友知道。 但我只有line的對話記錄,完全沒有對方的任何資料(連Line的帳號也不知),也無法確認對方是否有散佈照片,對方後來直接把line帳號刪除,所以對話記錄裡對方名稱會顯示“不明”,這樣子是否能夠至警局報案進而提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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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8-19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對方的行為觸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 ... (恕刪) 謝律師您好,非常謝謝您的回覆以及剛剛電話中的告知。 想再請問最後一個問題就是,如果我只掌握了對方Line的帳號以及對話內容,是否依照通保法11條之1,也是無法請檢警查詢對方的IP位置呢? 加上剛剛電話裡跟您詢問的,若是我女朋友主張在我的手機裡看到照片,滿足所謂第三人看過照片,這樣是否可以請檢警查詢對方的資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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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