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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Joe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0-08-10 | 最近登入:103-29-05
搜尋結果:共 1 頁,7 篇文章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們所成立的委員會是否合法,仍需視您們21 ... (恕刪) 感謝您的回覆,我們將先向熱心的房律師提出委託、必要時將增加律師團,已各自強項領域回擊、屆時再請您鼎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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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5-29
我們需要專業熟悉於公寓大廈法規、建築法規等之律師,提供訴訟之服務 ,另需要一位刑事案件律師,協助處裡侵入民宅之告訴,敝人先將問題陳列如下: 我們社區是於民國68年完工的七樓華廈,在原始起造圖中應屬於雙拼建築,有兩個獨立的逃生梯、步行通道及兩座電梯等,然因當初的地主林先生(以下簡稱甲方)與建設公司負責人楊先生(以下簡稱乙方)係非常要好的親戚關係,故由甲方提供土地、乙方負責起造大樓,最後折算出資比例,乙方持有四分之一的建物。   然因乙方想利用此四分之一之建物做旅館,故一開始蓋的時候即將兩棟建築物獨立開來,分別在兩棟建築物中建立獨立牆面阻隔切割以便旅館獨立使用而不受干擾,換言之也就變成兩棟各自擁有獨立出入口、逃生通道及獨立的天台與屋頂,此部分在建造完成點交屋產給甲方時大家都沒有異議。   然因近三十年下來的異動,房產轉移頗多,直到民國91年01月22日甲方在未經乙方之同意向永和市所申請設立管理委員會,然市公所並不知道此大樓之特殊性即予以核准通過,但因未經乙方之實質同意、故自成立以來兩棟建築物戶不隸管!而甲方成立之管委會自成立起亦從未向乙方收受過管理費,且兩棟建築物都有自己獨立的出入與逃生通道,故只有遇到頂樓有共同管線需要維修時才會按比例相互出資維修、其餘公設則各自管理。   在未設立管委會前,多年下來兩棟大樓分別叫乾X大廈與天X大樓,而因乙方將建物設立成旅館,故其將頂樓做成收費游泳池、乾X大樓的住戶亦經常賣票入場來戲玩,但其出入口仍得自天X大樓之一樓門口進入,並非有其他之聯通通道可進入,但因法規之規定、一張使用執照只能有一個管委會,故天X大樓之業主也就一直沒有積極去申請獨立切割。   民國一百年左右因乙方經營不善、加上安檢屢次未過被新北市政府盯上,屢屢派警員進入臨檢,導致最後將其擁有四分之一產權轉賣給一般投資客,經過投資客的細心整理、裝潢與分戶(原來僅有六個門牌號碼、後切隔成21戶小單位)並經工務局相關單位審核通後,於103年初核發產權證明下來、並有21戶門牌整編證明,而經仲介陸續於103年底前完售21戶(此21戶簡稱丙方)。   陸續交屋期間,丙方自行成立『自治管理委員會』、並派代表與甲方所屬之管委會進行協商是否合併或各自獨立管理,然本來相安無事的乾X大廈管委會卻在此時聲稱擁有我區21戶的管理權,並要求我區依照三十年前之起造圖將阻隔通牆打掉恢復雙邊通道,然此舉嚴正影響丙方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故為此曾請新北市政府公寓大廈調解委員會協助處理,然甲方在在用法規迴避與牽絆(後工務局回函說他們無法處理、請我們尋求法律途徑解決),甚至近期屢屢舉報我區既有之內部違建,但此部分係乙方三十年前蓋好時就已是如此!並非丙方所為,且此部分之違建亦為丙方住戶所同意續存之物、而甲方之委員還在頂樓加蓋八、九、十層樓之違建更將汙水直接排放於我區頂樓,直接導致丙方七樓住戶之天花板嚴重滲漏水,光丙方為了清除打掉取消游泳池並重做防水整治就花費近兩百多萬元,甲方卻不聞不問!而現在卻來爭取管轄權並要求開放天台供其住戶使用,然甲方的天台卻有三座增建戶,其面積根本無法讓甲方住戶得以使用,而丙方為表誠意從未舉報過!但甲方在在相逼、致使丙方之住戶亦同意全面反擊。   得知近幾年公寓大廈管理法令已鬆綁(已向工務局求證過),同一使用執照但只要有獨立之逃生通道及出入口,其實管委會是可以分開獨立的,為此敝人特代表21戶區分所有權人上本網PO文並尋求有經驗可以協助並參與法律訴訟的律師得以協助本案之進行。   其二:   今年04月29日下午15:28分時因甲方舉報丙方頂樓為了防水所增蓋的鐵皮屋頂為違建,在未經丙方之同意下,帶著未配戴識別證的拆除大隊隊員尾隨我區施工之工人進入大樓四處拍照,亦無我區住戶或委員陪同,後經報案且經過警察之認定此行為屬於『侵入民宅』,目前已將當日進入之四人提起訴訟,此部分亦須較有刑事案件經驗之律師協助參與開庭與訴訟等事宜。   總而言之、丙方住戶不願意屈從甲方之威脅而就範,亦將為甲方無理所為討回應有之公道,懇請可各位服務於新北市的有為律師、提出您的見解與辦法,我將盡快選擇合宜之人選委任代表我方全權處理與此相關之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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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5-28
我需要您基本的解說來判斷何者適合接案,而不是單純一句[來所洽談],因為您忙、我也很忙!我沒辦法一家家事務所去說明,請涵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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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5-28
各位律師  您好: 弟有一事甚為不解、遍查誣告罪之行使、皆使用於刑事上,而被告卻屢屢發動民事部分的莫須有罪名來羅織!然對被告所出示種種虛假之物證,敝人亦提出相關證據予以一一戳破其謊言、最後陸續勝訴,但要求其賠償之金額卻不是重點(因為我覺得也不會賠太多)、難道我不能具此向檢察署依『誣告罪』提告他嗎? 否則他若可以這樣用民事訴訟來拖累其他刑事訴訟中之案件、著實只是想達到讓人疲累之效果而已,懇請賜教!以解後患!敝人敬謝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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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10-13
各位律師  您好: 弟有一事甚為不解、遍查誣告罪之行使、皆使用於刑事上,而被告卻屢屢發動民事部分的莫須有罪名來羅織!然對被告所出示種種虛假之物證,敝人亦提出相關證據予以一一戳破其謊言、最後陸續勝訴,但要求其賠償之金額卻不是重點(因為我覺得也不會賠太多)、難道我不能具此向檢察署依『誣告罪』提告他嗎? 否則他若可以這樣用民事訴訟來拖累其他刑事訴訟中之案件、著實只是想達到讓人疲累之效果而已,懇請賜教!以解後患!敝人敬謝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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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10-13
我爸爸三十年前把一間房子過戶給他唯一的親姊姊、因為他們家中人口眾多基於姊弟之關係所以辦理贈與給姊姊。   但12年前我姑姑過世後由其次子繼承、因為是頂樓、他不但增建五六樓、去年還在舅舅要求其改善拆除下、忤逆相向!因為一~二樓是我爸爸的房子、他們這樣增建已經嚴重危害到我們建築結構!   最後今年七月鬧上法院、我們告他侵佔、竊佔不動產(因為他們在樓下做一道鐵門圍起來、讓一~二樓住戶無法進入)還有辱罵親舅媽等誹謗罪事宜、目前法院都已起訴!   請問依民法第416條第一項之規定、我們能請求返還當初贈與之房產嗎?要不對這樣的畜生、一點懲罰性都沒有?或者還有其他可以讓他領教到忤逆親上需要付出的沈痛代價!   懇請懂法律的大德們賜教、弟萬謝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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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10-08
回覆 吳俊達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首先,請進一步「確認」當初父親將房屋移轉登記給姑姑,在地政的謄本上或異動索引上 ... (恕刪)  感謝吳律師的回覆、因為侵佔及竊佔不動產的官司、法院已要我們呈上地籍和謄本資料,上面確實記載於民國67年03月23日『贈與』給姑姑,後於民國89年01月14日由其次子辦理分割繼承:所以若依此來看、是否只要刑事部分:侵佔、竊佔跟誹謗三罪成立,我們是否有權依民法第416條前項之規定要求『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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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