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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adne1314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5-09 | 最近登入:103-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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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命令之主旨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之每月薪資債權,自收受前扣押命令起,應依本命令移轉於債權人,第三人應按債權比例,分別給付債權人。』另敘明可扣押範圍為每月薪資津貼的三分之一與年度獎金的三分之一。 想請教的是,債權人如何查知自己所占的債權比例與每月可拿回的金額?郵局會主動告知債權人嗎?又,債權人並未在郵局開戶,高雄郵局作為移轉債權的第三方,要如何將金額撥給債權人?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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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