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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2-09 | 最近登入:103-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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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因今天收到
刑事裁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經檢察官申請送觀察勒戒
因施用2及毒品
初犯
上面寫要勒戒
不得逾2個月
想請問
我如果進去勒戒
工作該怎麼辦
這樣我就沒工作了
請問有甚麼辦法可以不要勒戒嗎
上面有寫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告狀
很怕因此就失去工作
請問我到底該怎麼做才好
因本身有憂鬱症及躁鬱症
因此在新光醫院看精神科將近10年
高中時有自殺過
因為此事讓我病情高低起伏
真的很怕因為勒戒而失去工作
想請問我該怎麼辦
懇請回覆
謝謝
敬祝: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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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9-22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應該要趕在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前,向檢察官聲請自費在外的醫療院所戒癮治療,但現在已經來不及 ... (恕刪)
因為當初檢察官甚麼都沒跟我說
也沒跟我說會去勒戒
也沒說可以向檢察官聲請自費在外的醫療院所戒癮治療
我記得就算是被告
也要基於
以有利被告事項為限
但他甚麼都沒告知
這樣不是讀法律系的怎麼會知道
那我工作應該辭掉的意思嗎
無其他任何方法了嗎
可以請我的主治醫師開證明嗎
請問多久後會送勒戒呢
寫狀告書有用嗎
懇請回覆
敬祝: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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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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