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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David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2-09 | 最近登入:103-22-09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您好 因今天收到 刑事裁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經檢察官申請送觀察勒戒 因施用2及毒品 初犯 上面寫要勒戒 不得逾2個月 想請問 我如果進去勒戒 工作該怎麼辦 這樣我就沒工作了 請問有甚麼辦法可以不要勒戒嗎 上面有寫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告狀 很怕因此就失去工作 請問我到底該怎麼做才好 因本身有憂鬱症及躁鬱症 因此在新光醫院看精神科將近10年 高中時有自殺過 因為此事讓我病情高低起伏 真的很怕因為勒戒而失去工作 想請問我該怎麼辦 懇請回覆 謝謝 敬祝: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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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9-22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應該要趕在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前,向檢察官聲請自費在外的醫療院所戒癮治療,但現在已經來不及 ... (恕刪) 因為當初檢察官甚麼都沒跟我說 也沒跟我說會去勒戒 也沒說可以向檢察官聲請自費在外的醫療院所戒癮治療 我記得就算是被告 也要基於 以有利被告事項為限 但他甚麼都沒告知 這樣不是讀法律系的怎麼會知道 那我工作應該辭掉的意思嗎 無其他任何方法了嗎 可以請我的主治醫師開證明嗎 請問多久後會送勒戒呢 寫狀告書有用嗎 懇請回覆 敬祝: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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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