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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黑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3-09 | 最近登入:103-24-09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各位律師好,小弟日前因為女友母親對自己的不尊重,結果鬧到女友母親去警察局備案要告我,還立了張切結書,內容如下: 男方○○○女方○○○於民國○○年了9月15日立此據,從此互不相往來,所有通訊等等軟體,男方不可進女方房屋,如往後有騷擾之情形,一律依法辦理,例如:(恐嚇,傷害,毀損)如有此情形男方父母負責賠償。 立據人 男方簽名 加手印及身份證字號 女方簽名 加手印及身份證字號 男方父母簽名 加手印及身份證字號 女方父母簽名 加手印及身份證字號 請問這張具有法律效益嗎?對方母親說如果有往來馬上提告,時間好像是半年,是不是半年過了就沒事了,現場是在警察局,但是警察說我們自己協調就好,希望各位律師不吝回答,感恩各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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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