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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w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30-09 | 最近登入:10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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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8/12資產管理公司發了支付命令(約4萬),追討N年前(應該逾5年了)電信費及違約金,支付命令未載明欠費之起始日期只寫到101年及102年截止有多少金額。由於我在北部上班,家人拒收(領取時信封上面不知道誰寫的備註),家人沒即時通知我有信寄存警局,可能也忘記了,一直到我9/23回家,家人才想起並告知有封信寄存在警局,9/23晚上領回,9/24就到法院提異議,當時承辦的人員有說已過期但仍可提看看,並詢問我約多久回家一次,有回答約1個月回家一趟。9/30收到法院來信駁回我的異議,原因是已超過20天於法不合。 想請問異議因超過20天被駁回後應走什麼樣的程序會比較有利?程序應該如何辦理?由於此事早已逾5年,有沒有欠費或有沒有繳錢我也不知道,就算當時有繳錢那收據超過5年也都丟了。目前僅從網路查得的駁回後是提"再審之訴"及法院有說可打"債權不存在",或是有更有利的程序可以辦理呢?實在不想無故要付不知是否屬實的費用或是走到被扣薪的地步。感謝各位耐心觀看,懇請撥冗解答,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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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