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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佩珊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3-10 | 最近登入:103-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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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本人目前已是離職員工 但因前正子僱主扣押私人行李(今天有請警察人員協助,才順利搬走)及薪資未給付(正常10號入款,至現在還未給) 但是老闆叫我今天回去告訴我,因十月九日回去交接勞健加退保未告訴老闆而擅自回去交接及擅自回去拿走店裡私人物品及公司物品 因老闆人為在台灣,所以請主管讓我把所有東西拿回去店裡面放好  當下回去有請交接員工和我交接事物還有當天上班員工陪同我做的碰的拿的任何事物,直到主管叫我把全部的東西歸還,不可拿走任何物品,然而放完物品主管陪我離開店內為止,我沒有再拿及碰到任何東西過。 十月九日當天因為員工之間小費是私自拿走而我的小費則是放在我工作環境的抽屜,所以當天我拿了小費投進捐贈箱。 現在老闆詢問員工是有有這回事,其他員工並說沒有這回事,老闆現在反說要告我竊盜罪 請問這樣算是竊盜罪嗎? 是否因監視器全程拍錄而足以證明我犯了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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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