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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4-10 | 最近登入:103-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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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由:家母(62歲)於10/12日下午約略5:30至傳統市場買菜,在其中一攤商購買香蕉且付款後又想買同一攤商的葡萄,因此又挑選葡萄並付款,但家母走約幾步路後被叫回說葡萄沒付錢,但家母確認已經付過錢且老闆有找零錢,經爭執不下,攤商報警處理,當下警方檢視攤販管委會的監視器並無法照到攤商,且畫面均為黑白,當下母親被依現行犯帶回派出所製作筆錄且還銬上手鐐腳鐐,由於當晚已來不及移送檢察署,因此家母生平第一次就這樣在分局被關了一夜.隔天早上移送至檢察署後僅問了三句就說可以回家等通知了......以上想請問各位律師:1.單憑老闆說沒付錢就可以讓消費者被移送法辦嗎?2.如何證明自己付過錢?3.我可以做什麼?4.我們可以反控攤商嗎?5.這種案件需要請律師辯護嗎?6.警方是否有執法過當之責(在派出所內將家母上手銬及腳鐐)?侵害人權?7.等通知是指開偵查庭?小弟第一次對台灣司法有這麼強烈的反感,看來以後家母上市場買菜要裝紀錄器了~....以上還請各位律師撥空回覆~萬般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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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