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茫無頭緒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4-11 | 最近登入:10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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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朋友離職4個月後被前公司告背信,已經開過幾次偵察庭了,不過,該公司並未有具體實證能證明我朋友背信,在開和解庭前,該公司說我朋友在職時有簽收由電腦公司寄出的ㄧ台筆電,而那台筆電遺失,該公司認定是我朋友拿走的,可是,我朋友離職時並未有點交財產的程序,他也沒有帶走任何東西,在和解庭時,檢察官也有問我朋友願意和解嗎?我朋友以返還該公司所配的股票為和解誠意,但是,該公司卻要我朋友承認拿筆電和道歉才要和解,請問律師,我朋友該如何是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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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04
請教已開過ㄧ次和解庭,但和解未果,那麼之後的流程會如何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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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