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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becca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2-12 | 最近登入:103-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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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 想請問勞工局對我們開出以下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違反57條第3款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3款:雇主有第57條第3款之情事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想請問如果當時有一份外傭的自白書,澄清是自已動手做家務的.並非我們指派.這樣的自白書有效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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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