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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傭問題

  • Rebec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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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2-02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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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你好:

    想請問勞工局對我們開出以下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違反57條第3款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3款:雇主有第57條第3款之情事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想請問如果當時有一份外傭的自白書,澄清是自已動手做家務的.並非我們指派.這樣的自白書有效用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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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2-03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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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單純的自白書並不能夠取信勞工局,必須要有多方的證據,包含仲介那邊也必須協助說明,並且提完整書面陳述為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