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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KenChi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1-12 | 最近登入:103-11-12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各位律師你們好: 案情說明如下 今年5月我看到徵才廣告,徵才的底薪是36000起 便上前去應徵。薪資架構如下: 底薪(20000)+全勤(6000)+輪班津貼(4000) 另外出勤獎金(6000)元左右。詳細說明如下: 出勤天數超過16天,1天加給1000元,最多給付10天 每個月大概平均22天上下,故平均6000元的出勤獎金。 雙方條件談好 我便5/21日進去該公司服務 薪資也照雇主剛開始都按照當初條件實施 但因為想轉換跑道,故在上個月(11月)辦理離職手續。 離職手續乾淨,也完整做完整個月,無曠職,早退之記錄。 但12/10日在領薪水時,少了應該領到的出勤獎金18000元。 回去該公司拿薪資條 裡面主管卻說 老闆說離職的員工沒有出勤獎金! 使我原本預計好的生活開銷受到影響。   打電話去要卻得到要理不理的態度。 12/11日看到原本1111人力銀行放很久的保障底薪36000已經被改掉 顯然雇主惡意的扣薪。 請問各位律師我該怎辦?才能保護我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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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