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小岳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4-12 | 最近登入:103-25-12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律師你好: 本人於103年10月29日和鄰居在公開場合起衝突,而毆打鄰居造成鄰居受傷,鄰居有去驗傷, 本人於10月31日夥同家人和請地方代表作證去鄰居家道歉並希望能和解,但鄰居正在氣頭上並不接受,所以本人向地方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在此期間調解兩 次,一次鄰居不願意到場,一次鄰居到場而本人也再度當面道歉並詢問鄰居有何具體賠償要求!但對方沒有提出要求,也不打算和解。 然而就在今天,鄰居到警察局提起傷害告訴,而本人也剛去做完筆錄回來,所以本人有幾個問題想請教一下: 1.本人有意和對方和解,鄰居不願意的話該怎麼辦?是繼續到鄰居家和解?還是繼續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還是就照程序等法院判決? 2.聽說鄰居 要求十萬,家人覺得鄰居獅子大開口,私下和解的話,本人打算負擔其醫藥費及1至2萬紅包壓驚(所以等法院判決的話會高於這個金額嗎?)。 PS:本人知道法官會審酌被告犯罪的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的刺激、犯罪之手段、犯人的生活狀況、犯人的品行、犯人的知識程度、犯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就具體個案審酌,不一而足。 3.本人於警察局做筆錄時,看見筆錄上有條法規,可請警察調查對自己有利證據,這是要自己向警查局申請嗎?還是警查局會調查?   參考法條:  刑法第 277 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構成刑法「傷害罪」的要件: (一)就刑法所定之傷害罪,須被害人因加害人之行為,致身體或健康受有損害,亦即,加害人以有傷害人之意思,並發生傷害之結果者,始得成立。 (二)所謂傷害之結果,依目前實務及學說見解,均以須致被害人之生理機能發生障礙,或使健康狀態導致不良變更者,始足該當。因此,並非以被害人身體外部 有瘀血、腫脹為限,而是應應涵蓋身體內部組織器官機能及精神之健康受損在內。其手段不論為直接、間接,甚至以恐嚇、脅迫言語使人精神健康遭受重大打擊,皆 無不可。 (三)又傷害可區分為「重傷」與「普通傷害」。 1、所謂重傷,係指: (1)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2)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3)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4)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5)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6)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參照94年2月2日修正通過刑法第10條第4項、其 生效日期95年7月1日) 2、鄰居非達於上述法定之重傷狀況之傷害,應屬於普通傷害之範疇。
瀏覽:1540
日期:10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