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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9-12 | 最近登入:103-30-12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各位律師大家好: 我想請問,我名下有一間房子,是我和我老婆結婚後一起買的, 價值約300多萬元。 但是我老婆只有出10幾萬,其餘2.3百萬都是我妹妹幫我付的, 那我如果跟我老婆離婚後,假設單就這間房子,依照法條規定,我老婆是不是可以跟我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一半,大約150多萬元。 因為我覺得照法條這樣規定有點怪,我老婆婚後都沒工作,也沒照顧家裡,所有開銷幾乎都我負擔,是我妹妹看我可憐才幫我付房貸,不然我也沒那個資力,如果我老婆可以請求一半的錢,那我不就要賣房子才能給的出這麼多錢,以上疑問,懇請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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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2-29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剩餘財產分配是就雙方全部婚後增加財產,扣除債務之後的餘額,平均分配。< ... (恕刪) 謝謝律師解惑 所以即使妹妹幫我付的部分,其實我不用真的還妹妹錢, 也算是我的債務,而能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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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