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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eajia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4-01 | 最近登入:104-01-03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我家來的流浪狗之前讓汽車駕駛閃避不及撞到他人重傷住院,牠流浪到我家幾天後我們才知道這件事,狗主人似乎為了躲避警方追查因而不見蹤影,狗兒便因此被遺棄在附近(肇事現場位於家門正對面,狗在肇事後才出現在家附近)   因為已經有感情了,我家想領養,可是又怕警方查案時會誤以為我們是狗的原飼主而找我們賠償。但車禍那天,狗還沒到我們家,根本不是我們的,而且至今都還沒有完成認養手續。   事後曾詢問里長若欲領養應如何避免相關罰則,而里長僅以流浪動物找不到食物會自行離開等諸如此類理由,勸告我們不要養。   請問: 1. 如果我們想領養這隻狗,怎樣才可以和原飼主切割?(目前不清楚原飼主是誰)或者是,就算傷者要求償,也不是找我們。例如簽具有法律效力的切結書之類的。   2. 請問如果家人還有疑慮,或是里長和其他人阻止,我可以搬出哪條法令說服他們呢?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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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04
狗狗只有項圈,掃不到晶片,在法律上是否等同沒有主人? 因為擔心狗狗的案件問題有告知收容所抓捕並結紮,如果我之後進行認養登記,是否可合法擁有?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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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