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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104-11-01 | 最近登入:10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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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發生在7月,我發生一起小車禍,時間是下午1:00,對方看到我違規行駛到雙黃線左側,就故意把我欄下來說我撞到他當時也有報警,我爸當天晚上8:00多天黑才回到家,他跟本不青楚這車禍事件過程   事後2天內(這時現場初步判表跟照片都還沒有出來),案件也才剛送往交通隊,對方借口車禍名意,找我爸見面當場拿2個空紅包袋給我爸,要我爸包紅包給對方,錢已經進到對方口袋裡,事發後5個月,在行車鍵定委員會上,在開會中,我爸當著眾委員說出這件事時,我才知道有這回事,也就是說我爸在不之情情況下被對方強收紅包,而隔了5個月之後我才發現這件事   請問這樣能告對方詐欺嗎? 能得化該怎樣作? 先到警察局備案? 作比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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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11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狀況,對方確實涉嫌用假車禍 ... (恕刪)   可是事發當時確實有警察到現場作筆錄,只是我爸非當事人也不知道詳細情況,這樣詐欺最能成立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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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