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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f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9-01 | 最近登入:104-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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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民國99年因繼承遺產糾紛,經高雄家事法庭判決後,債務人所繼承之不動產有他項權利之設定。今因債務人欲出售此繼承之不動產,擬於過戶前完成他項權利設定之塗銷,而欲清償他項權利設定之債權金額予債權人時,債權人不願意直接接受此債權金額之償還,試圖阻擾不動產交易之進行。今若將此債權金額提存法院來處理,債務人有以下幾點問題請教: 1.債權金額提存法院是否需加計利息? 利率又如何計算? 2.提存至法院的那一個帳戶? 3.提存後,債務人是否需要發存證信函給債權人? 4.債權人若收到存證信函後未於限期內至法院提領債權金額,債務人是否可訴請法院裁定,依法院之判決書至地政事務所辦理他項權利之塗銷? 5.從訴請法院裁定到判決書下來之時間是否非常冗長?(預計多久時間?) 因為擔心會影響到不動產交易之時效(目前已與買方簽立不動產交易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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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