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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惟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0-01 | 最近登入:104-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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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今天我在網路認識一個女生 103/6/15在一起對方15歲
103/9/5號女生滿16
15歲時中間有發生關係一直到16歲
103/12/5分手
我就說給他兩個選擇
一複合 不把我們之間的事情以及前男友強姦她的事情跟她爸爸說
二就是分手我會跟他爸爸說
今天收到警局通知要我去做筆錄
並且她爸爸有把我們聊天記錄列印給警察
那我這樣構成恐嚇以及妨礙性自主嗎?
那我筆錄該如何做才會對自己有利
104/1/25日要做筆錄
所以希望律師們可以先幫我回答謝謝
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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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20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 依刑法規定,與十六歲以下的男、女發生性行為,不論對方是否同意,都 ... (恕刪)
如果今天對方提不出未滿16歲時性交
那我可以否認嗎?
可以做筆錄時說是16歲才發生嗎?
瀏覽:1213
日期:10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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