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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Janet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31-01 | 最近登入:104-03-02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我是在103年6月30離職,近日收到前公司的存證信函。 信件內容:XX於101年12月10日至103年09月30任職於本公司。本公司103年11月25日盤點XX門市103年11月帳數,扣除公司負擔部分後店鋪人員按在職天數比例計算應負擔賠償金額22470元。請收到此存證信函一週內匯回總公司。  我的存證信函回覆是這樣 台端與本人於民國103年6月30日由區主管與本人依台端離職手續辦理並偕同區主管簽屬離職單;自民國103年6月30日離職單生效本人與台端無任何契約關係。台端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盤點XX門市帳數差異與本人無相關連帶責任,台端無權向本人要求賠償貳萬貳仟肆佰柒拾元;如此行徑台端已涉及本人名譽問題,嚴重影響本人聲譽,本人將循法律途徑保障權益,相關函達,請查照。 不知道我這樣的內容是否洽當。如果有需要更改的地方要麻煩律師大人幫忙指導。拜託拜託。 還是需要找律師替我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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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2-03
不好意思我在今天1/30收到前公司的存證信函。 信中內容說明XX於101年12月10日至103年09月30任職於本公司。本公司103年11月25日盤點XX門市103年11月帳數,扣除公司負擔部分後店鋪人員按在職天數比例計算應負擔賠償金額22470元。請收到此存證信函一週內匯回總公司。 我是在103年6月多離職的 想請問我是否應該去負擔此比金額 若是不需要負擔...那我現在應該要怎麼做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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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