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阿峰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5-02 | 最近登入:106-13-03
搜尋結果:共 1 頁,4 篇文章
之前卡費過高,申請了前置協商貸款,由最大債權的A銀行負責收款,繳交款項二個月後,其中一家金額較小的B銀行受理的爭議款項結案,需退回我本人二萬多的金額,但是B銀行卻以我積欠該銀行七萬多的卡費,要求先沖抵他們的前置協商債權。 可是我在詢問金管會及A銀行時,兩方均告知前置協商已成案,不可能有B銀行的處理方式,要我自行跟B銀行追討該款項。 我手上有當初堅持要求B銀行提供的文件。請問我該怎麼跟B銀行追討該款項?
瀏覽:227
日期:106-03-13
當初承租房子時,房東口頭強烈表示不會賣房子,所以希望能找到長期租屋的住客比較好。 因此我這方才會與該屋主簽約三年,並且在合約中載明,如果我方願意繼續承租,則屋主不得擅自改租、拒租,或是另做其他的用途。 之後過了合約的三年,我方跟房東表明要再續簽長期的合約,房東就以工作忙碌為由,一直沒有再續簽新合約。 但是在現在住了大概五年多後,房東的女兒打電話來表示打算賣掉房子。由於我當初花了約60萬元裝潢房子(原來屋內空無一物),包含重建乾濕分離的浴室,也有事前得到屋主的同意,屋主也非常滿意裝潢後的風格及水準。現在如果要搬家,我這方將會損失慘重,不知道是否有任何保障或方法,可以讓我這方繼續承租?或是可要求屋主賠償呢?
瀏覽:279
日期:106-03-10
請教一下背信案件   因為102年初,親戚阿姨介紹一位朋友有個大案子要做,所以把我介紹給一位她的同事兼好友的老公(簡稱a君),原本說是命理網站,但是後來談一談,變成是六合彩簽注app(主要做兌獎及計算獎金)。   但是後來做了六個月後,由於我阿姨爆發情緒問題,導致彼此關係有點尷尬,所以對方a君找我表示,乾脆不做了,或是我自己做,再看要不要讓他分享成果。   總之,在過程中,對方原本答應每月給我固定金額當費用,以後經營成功再來談紅利,總計給了我一筆金錢,但是其中有一半是由我再交付給美工、app設計的工作室(我自己負責雲端主機設定、維護、及主機上程式的開發),以及繳交一年份的雲端主機的費用。剩下的費用根本不足我三個月份的收入,但是對方是跟檢查官說我們是合作關係,沒有報酬的問題。 經過一年多,在103年年底,對方a君委託我阿姨的女兒來跟我要所有程式,但是由於雲端主機已於一年後沒有繳錢停止服務了,所以我將美工及app程式透過電子郵件寄給我表妹,並且說明雲端主機已經不在了,還有雲端主機部份程式有授權問題,不能提供原始碼給a君,但是她們並不懂程式方面,加上沒有雲端主機,該app程式也無法開啟使用,所以現在合力(a君、我阿姨)告我背信。 目前她們手上只有匯款證明,以及三人的說詞,雙方也沒有合約。我的手上則有與其他人(app設計工作室)簽約的合約書,還有雲端主機申請效期的證據,可是她們找的檢查官是熟識的人,加上幾次前往宜蘭地檢署,除了庭上檢查官只問原告事情(完全不給我講話),對方a君還帶小弟到地檢署,想趁我出庭時對我不利,幸好我都是直接叫車接送,避免落單。 請問對於本案,我該怎麼處理? 這種案件可能成案嗎? 另外我阿姨及表妹都站在對方a君那一方,除了a君出庭時欺騙檢查官說我完全沒做本案的程式,只是騙錢,也沒交付程式給她們(用電子郵件寄送的證據也否認),並且檢查官跟我表示寄送程式壓縮檔給我表妹(對方a君沒有電子信箱)不代表有交付(???),我阿姨及表妹也願意幫a君出庭,並對我做出不實的證詞。   請問這案件需要在地檢署階段全力辯護嗎? 由於情況對我不利(檢查官是她們自己人),我要保留到法院再詳細論述嗎?   還有幾次從台北前往宜蘭出庭,我很怕有天會出事,因為對方a君與黑道非常密切,之前每次見面討論工作時,總有組頭、暴力討債的人在旁邊,現在出庭也帶了好幾人等在大門外路邊,我只敢直接從地檢署大門口就上車,並且交代司機繞路,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
瀏覽:556
日期:104-06-06
二年前因親戚介紹,辭掉正職工作去幫忙開發平板的程式。 當初雙方說好,對方會支付我原本工作的薪資(每個月),以及有需要外包工作的費用(美工、租用虛擬主機...),但是後來對於開發時程有爭議,加上一直沒有履行支付我每個月薪資的問題,對方就表示要中止合作。 結果過了快二年,現在對方又找了另一位開發人員要接手之前的工作,我也交付程式給對方,但是原先租用的主機已經停掉了,所以對方現在說要告我詐欺。 請教三個問題: 1.當初和對方約定的事項均沒有書面證據,唯有對方匯款給我的證明,及我這邊申請主機的收據及時間,這樣可以以詐欺成案嗎? 2.前幾天偵查隊來電2次(今天裝了whoscall才知道對方身份)沒有接到,我需要主動聯繫嗎? 3.如果需要製作筆錄,可以要求在我居住地(我住台北,對方在宜蘭)執行嗎?
瀏覽:506
日期:104-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