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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0-02 | 最近登入:10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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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說明 當事人為醫師,與診所簽訂2年契約,若醫師提早解約則需賠償2個月薪資 二、合約內容 1.乙方(醫師)需遵照合約工作期滿2年,乙方每周上班時段為6診,每月投保薪資XXX元,享勞健保,勞退6%,全勤XXX元,診察費XXX元,院務推廣獎勵XXX元及專業加給XXX元,薪資實報實銷,內科自費及產品獎金另計。(以上薪資加總起來與當初面試時談的薪資是一致的) 2.若乙方欲提前終止契約,或未履行本契約,需補償甲方損失,則乙方須賠償甲方2個月薪資合計新台幣XXXX元。(此處違約金也是與上述薪資加總相符) 三、爭議點 1.該診所自始未替當事人投保勞健保,亦無提撥6%勞退,103年底健保局查獲後加保健保,但仍舊沒保勞保。 2.當事人上班已滿1年5個月,皆是獲得上述合約薪資加總,但104年1月份起,診所片面取消全勤、院務推廣及專業加給等薪資,診所主張該項目為"獎金"非"薪資",診所覺得該給才給,但這與我方認知的合約內容及過去一年半領得的薪資不同,且違約金計算亦是以薪資加總計算,我們認為所有金額加總才是應得薪資。 四、請教 1.診所未替醫生投保勞保,而合約確有簽,我方是否可主張診所違約? 2.診所是否可以扭曲契約文字文義,片面苛扣薪資?是否已經違約?我方是否可以主張診所違約? 3.若綜合上述條件,我方是否可以提前解約並且不需負擔違約金? 麻煩專業的律師可以給我們一點意見,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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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