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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5-02 | 最近登入:104-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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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鄰地地主賣地,鑑界時才發現建物有部份蓋到鄰地,雙方達成協議,於年前拆除逾越部份建物,且鄰地地主願付拆除費用補償款,分二次給付補償款,第二次的補償款原應於地主申請鑑界手續完成後就應給付,現己鑑界完成,跟鄰地地主確認第二次的補償款給付時程,鄰地地主確開始找理由拖著不付款,協議書上有載明"若鄰地地主藉故遲延給付,願負刑事詐欺等刑事責任並賠償10萬的懲罰性違約金。" 我們應如何採取法律行動要求對方依約定付二次的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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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