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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糕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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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想跟您請問一下 , 上個月11號左右 , 也就是2月11號
我到了中壢原價屋和他們購買了一個螢幕
而當時店員只有和我說有一張卡片和他們的店貼紙
是兩年保固內可以免費送修的東西,要我留著。
但是現在不到一個月,出現了螢幕故障問題,
我拿回原價屋希望可以換新,因為覺得時間太短就出問題了
這樣對我而言很困擾,但是他們卻說因為當初買螢幕有個紙箱
我把他丟掉了,而無法在一個月內出現問題向他們換新。
但是他們當初並沒有跟我口頭上或是文字上敘述
需要保留什麼或是一個月內出現故障即可換新。
而說只能送修,而時間是半個月左右。
我想請問這樣子有法律可以保障我的消費權力嗎?
畢竟我才使用了不到一個月卻要送修半個月左右。
這樣的服務讓我覺得很困擾。 謝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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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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