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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科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9-03 | 最近登入:10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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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甲方;對方為乙方 事發104年2月7日 甲方騎乘機車行駛於板橋浮洲橋機車道上時(往板橋方向),甲方行駛於乙方左後方約三公尺,乙方機車後方還拖掛L型二輪手拖車(未載物品),由於乙方不知名原因自摔,導致機車道被占滿無法閃避,甲方撞於機車分隔島,對方小擦傷,我頭部著地頭暈跟骨折爬不起來,導致現場已被破壞。拿到初判表上寫說甲方:肇事原因:本案相關肇事經過雙方各執一詞,尚有疑義,在缺乏其它佐證資料下,無法分析研判。違規事實:無乙方:肇事原因:本案相關肇事經過雙方各執一詞,尚有疑義,在缺乏其它佐證資料下,無法分析研判。違規事實:機車附載物品未依規定(處31-5) 請問: 1.我行駛於對方左後方,機車道上也有畫著白虛線,車道右側為人行道和護欄,左側為水泥分隔島,對方自摔連同後拖車都佔據車道影響到我無法閃避,還是後車責任較重嗎? 2.還是要花三千元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呢? 3.請問事發已經一個月了,對方也不聞不問,我該如何跟對方民事求償和比例該如何算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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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