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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遇到嚴重車禍,初判表也無法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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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09 12:30 
  • 文章人氣:1206
  • 個人積分:2
  • 我是甲方;對方為乙方 事發104年2月7日

    甲方騎乘機車行駛於板橋浮洲橋機車道上時(往板橋方向),甲方行駛於乙方左後方約三公尺,乙方機車後方還拖掛L型二輪手拖車(未載物品),由於乙方不知名原因自摔,導致機車道被占滿無法閃避,甲方撞於機車分隔島,對方小擦傷,我頭部著地頭暈跟骨折爬不起來,導致現場已被破壞
    拿到初判表上寫說
    甲方:肇事原因:本案相關肇事經過雙方各執一詞,尚有疑義,在缺乏其它佐證資料下,無法分析研判。
    違規事實:無
    乙方:肇事原因:本案相關肇事經過雙方各執一詞,尚有疑義,在缺乏其它佐證資料下,無法分析研判。
    違規事實:機車附載物品未依規定(處31-5)

    請問:

    1.我行駛於對方左後方機車道上也有畫著白虛線,車道右側人行道和護欄,左側為水泥分隔島,對方自摔連同後拖車都佔據車道影響到我無法閃避,還是後車責任較重嗎?

    2.還是要花三千元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呢?

    3.請問事發已經一個月了,對方也不聞不問,我該如何跟對方民事求償和比例該如何算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