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sherrie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9-03 | 最近登入:104-09-03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律師您好:
麻煩您幫我解答: 我們夫妻離婚時,小孩子監護權我讓給男方,因為男方經濟條件足以供及兩個孩子私校的費用。他父親的事業必須大陸、台灣兩邊跑,孩子幾乎是奶奶照顧。父親、奶奶與孩子互動不多。
事隔一年,兩個女孩子都想要來澳洲布里斯本與我同住與生活,目前一個高二,一個小四。又,因為他父親堅持及恐嚇她們簽下,如果她們一旦離開台灣,所有費用都不支付。小朋友也簽下這張文件。他父親同意監護人變更給我。
請問,我們打算變更監護人,是只要雙方去戶政事務所完成變更就可以了嗎?還是要經過法院裁判?謝謝。
瀏覽:15576
日期:104-03-09
第 1/1 頁
- 1
共 2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