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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仔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8-03 | 最近登入:104-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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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二十歲,女友十七歲,我們交往有兩年了,最近他們父母要讓我們分手,他們父母確定去告我妨礙家庭,和誘罪,誘拐未成年少女,(從來沒有叫我女朋友離開他們父母)我們也沒有發生性關係,他們父母也沒證據)最後他們在警察局讓我簽切結書,內容大概就是,從今往後不能跟他女兒有任何接觸,與連絡,不然就要承當一切法律責任,與告我,要是跟他女兒接觸的話他們可以告我什麼?他們告我的那些罪名成立嗎?要是他們女兒滿20歲成年了,我們可以在一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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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