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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lis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2-03 | 最近登入:10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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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當初簽合約共三本(房屋、土地、車位),建商尚未取得使用執照已從今年一月一日起違約了,”房屋”及”車位”合約都有提及一天萬分之五已繳款利息為賠償金,唯獨”土地”合約沒有提到,但依”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為萬分之五已繳"房地價"款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而非房屋價)。所以想請問建商土地合約是否有違內政部之契約範本?買方可主張甚麼爭取自身權益?內政部契約範本有無法律拘束力(是否為訂定契約之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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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3-22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內政部所頒布的定型化契約範本中有關於應 ... (恕刪) 先感謝曹律師熱心的回覆。 想再請問”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所謂的房地價款是指已繳出去之總額之萬分之五嗎?還是要將繳出去的錢再細分房屋、車位、土地,然後將土地已繳款排除嗎?那如果是繳出之總額賠償,土地合約上卻沒記載這部分賠償,也一併適用內政部契約範本賠償嗎?感謝熱心律師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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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