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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大千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31-03 | 最近登入:104-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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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最近發現有個不知名人士以訪客匿名的方式在幾個不同部落客的食記最底下留言毀謗我在幾個尋人網頁也有同樣的留言留言內容概略如下:○○○(直接寫出我的名字)○○大學、○○大學研究生然後大概說我待人很差常在人背後搞小動作對女性不尊重最後還說我有犯罪行為,但沒證據,所以沒案底 不知道是何時得罪小人被人這樣捏造毀謗經與部落客聯絡取得該訪客的IP 透過IP,小弟只能知道當天兇手的位置在台北其實詳細使用者資料只能由檢警去查了前述相關資料也已備份在前幾天於住家附近警局以公然污辱及加重毀謗報案,並取得三聯單 現在有幾個問題想請教1.礙於103年修法通過的通保法11-1條,調查通訊案件的門檻要有3年以上,但妨礙名譽的最重刑期,也才2年,這樣檢警辦案不就無法去調查通訊資料? 2.有朋友建議另提起民事求償,刑事方面的懲罰,其實不重,原是想已經報案,等到找到兇手有起訴時,再來做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那是否能現在另外提起民事呢?但問題是,民事訴訟似乎要在被告的所在的地方法院提起,目前還不知道兇手是誰,甚至有可能找不到兇手,要提民事求償有辦法嗎?或是這方面,實務上有其他做法? 3.是否還需要另外到地檢署按鈴提告呢?同樣的案子,已經在警局報案,再去地檢署提告,會有甚麼影響嗎? 4.不曉得現階段還有沒有其他小弟能做的事?或接下來建議小弟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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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