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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h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0-04 | 最近登入:10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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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預售屋購入簽約時,房地價款分期付款明細表內,自備款為價金3成,剩餘7成為貸款,提交對保資料時,建商要求簽兩張本票,一張為交屋尾款10萬本票,另一張為扣除尾款10萬的貸款本票,需一同交付與建商保管,收到本票(銀貸及交屋款)且銀行對保完成,再加一個月左右完成撥款並且通知交屋,因合約裡並未提及要簽尾交屋款本票,且驗屋完成後待建設公司的權狀房屋鑰匙等文件備齊完成點交,是以現金方式付款給建商,因提出此點質疑,建商接受於驗屋完成後以現金方式付清尾款,此點無異議。但問題有二: 1. 查詢內政部100年3月更新的預售合約規定,交屋尾款按內政部規定應該保留價金1%,也致電建管處詢問過其實至少是5%,必須是以占價金百分比表達不可以單筆金額呈現,但建商以兩肇雙方所簽合約尾款是10萬為由拒絕修正尾款金額以及更新銀貸本票金額,如此,消保官或是法律途徑可解? 2. 呈上,若是在此點爭執,怕會牽扯到延遲交屋所產生的至那金問題,按合約所提,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使用執照預計,預計今年5月中核發下來,是否於今年11月前完成交屋就不算延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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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