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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Steve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30-04 | 最近登入:104-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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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塊林地,一年多前委託親戚售出,但後來發現買方一直未過戶(作為私人墓地買賣使用),而且親戚謊報成交的金額,我只有拿到成交金額的十分之一,買方所開立的支票都由親戚收取兌現,而親戚給我的錢是用他自己的支票給我的。買賣合約書有二份,我有簽一份給買方,而我的這份只有蓋印鑑章而未簽名,請問我可以主張此筆買賣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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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4-3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買賣合約只需要簽名或是蓋章就有效。 ... (恕刪) 當初一年多前是我親戚拿二份買賣契約書給我簽的,上面的印鑑章不是我蓋的,我只有簽一份給買方,我和買方都沒有見到面,不過我有簽委任書給我親戚,但委任的內容並未提及買賣此筆土地及收取買賣金額等。而我親戚對我的說詞是,買賣的合議價格為200萬,但是過戶的稅金是140萬且買方現金不足,故200萬分為140萬稅金+購買金額60萬(我只拿到20萬),事後一年多跟買方詢問後才知道他支付了200萬的現金票,但買方說他簽立契約後才得知過戶的稅金要140萬,所以要過一陣子才能過戶。此契約的備註條款為:1.此土地暫信託於賣方名下,日後買方要求過戶時賣方不得刁難或要求額外費用2.此契約對賣方繼承人均有效力事後我回想起來,應該是買方存心不過戶,只想利用此林地做為私人墓地買賣賺錢,而違法的部份由我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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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