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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6-05 | 最近登入:104-06-05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本人於100年時購買北市某預售屋一戶,於103年要辦理貸款時才被銀行告知權狀坪數較原來合約短少,於是請建商出示過戶權狀,赫然發現坪數短少達3%以上,已達法令規定可提出解約。但合約裡有寫明「惟甲方同意上述誤差超過百分之三時不解除契約,而依契約找補規定辦理」。 第1,我認為找補規定不合理,建商只願以房屋價款找補,我認為與當時簽約時以每坪計價不符,故想請求解約。 第2,建商以合約內有訂定私約為由,不同意解約。因此有請北市消保官協調,消保官認為本合約中的特約條款違反公平互惠原則。 第3,經兩次消保官協調依然得到協調不成立結果。我經過考量後,想請建商先完成交屋程序,但建商反過來要求我要先填寫和解書,並附加保密條款,指本爭議案件不得讓第三人知道,否則要賠償5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想請問,依據專業律師的建議,我是否該直接提出損害賠償?追討坪數不足之價金找補,以及這段時間內房屋貸款利息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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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06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以您目前想要解約要求賠償?倘若是的話,沒有 ... (恕刪) 其實我有詢問過身邊的律師了,是不是從發現到提出訴訟只有6個月時間,超過6個月我是否不能再提解約。 如果無法提出解約了,我還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嗎? 因為我真的不想簽那份和解書,所以勢必要走法律程序,就是想來詢問我之後的步驟應該怎麼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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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06
回覆 家庭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不考慮解約,建議您盡速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同時建議您與其他住戶相約一 ... (恕刪) 很多人都問我為什麼不去聯合其他住戶, 是因為現在這個時間點,住戶都還沒有又或者陸續在交屋,我目前都聯絡不到 甚至我連其他住戶是誰都不知道,所以也沒辦法聯絡 請問是不是要趕在其他住戶交屋前,聯合大家,比較好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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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