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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月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7-05 | 最近登入:104-07-05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我於102年時幫朋友的公司找了兩位工讀生做活動 當初談好價格為日薪2000元,兩天就是4000元 活動結束後我就立刻發現金 他們也簽了勞務報酬單 之後再等公司匯款給我 其中預算減掉工讀生的薪水就當作是我的車馬費 於是到了今年五月要報稅 其中一位工讀生發現扣繳憑單上寫的是6000元 不是她拿到的4000元 她先生就認為我這樣是侵占執行業務所得2000元,逃漏稅 把不法所得加在員工身上 揚言要寄存證信函 但扣繳憑單這樣報並非我的本意 我也表明願意補給她2000元的所得稅 請問 這樣他能告我什麼? 不當得利有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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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07
回覆 怡然自得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如此行為應當不構成侵占問題,因實際上您並無侵占意圖,而得利者亦非您 ... (恕刪) 但是勞報單上面寫的是6000元呢? 因為簽勞報單時我並不在場 可能是他們先簽了勞報單後再補上金額 但廠商匯款的確是匯到我的戶頭 就是6000-4000=我的車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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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