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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孟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3-05 | 最近登入:105-15-05
搜尋結果:共 1 頁,4 篇文章
10年前我太太曾借住在她親姐姐家,大約一年多,她姐姐也表示無需收租金,我太太因不想白住故每個月都會補貼3000元給她姐(現金),因當時大家都是出自自願,所以也不會有租賃契約及支付款項證明,現在她姐姐反過頭來告她需支付當時的租金費用約十七萬元,證據部份僅提供當時戶籍的遷入遷出記錄,想請教各位律師大大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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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5-15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請求權只有五年, ... (恕刪) 謝謝陳律師的回覆,因本人較笨拙,想再確認回覆的內容。 1.我太太借住時間距今已超過五年以上,所以可主張請求權已過拒絕支付嗎? 2.因確實僅有借住,所以是要請對方提出能證明彼此租賃關係的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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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5-15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假扣押裁定可以查對方財產。 二、如果對方沒財產而不怕的話沒有必要找律師問過 ... (恕刪) 感謝楊律師回覆,想再詢問第一個問題,因我為緊急煞車自摔,未碰撞對方車輛,並且無行車記錄器及證人可直接證明對方過失,這樣情況下若執意要提告是否會不利於我方,懇請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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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14
4月初與人發生車禍,對方由我左側機車道切入至我方機車道,導致我方煞車不及自摔,並未碰撞到對方車輛,當下我的左腳被壓在機車底下無法動彈,對方就將我的機車扶起並移至路邊(車禍現場車輛均已移動),已有報警處理並製作筆錄,並前往醫院檢查為左手腕挫傷需休養三週,實際在家休養時間為15日,此期間無法工作損失為33000元,其他車損財損已不想與對方追究,案發至今從未接到對方來電關切,均由我方主動聯繫欲進行調解,但對方一直推拖表示要等初判表下來後再談,昨日我方已前往交通分隊領取初判表,初判表內容如下: 對方:在設有禁止變換車道線處所,疑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我方:尚未發現肇因。 今日再次聯繫對方,對方表示僅願意賠償8000元,不接受就等我提告,並表示大不了花錢坐飛機回中國(大陸人已有台灣身份證),而且患有癌症就算被告也會輕判,況且目前是打臨工維生在台灣也無動產及不動產,就算要假扣押也奈何不了他,覺得對方毫無誠意解決,我本身經濟條件不好又是家中唯一經濟支柱,此次車禍也使我和太太承受蠻大的經濟及精神壓力,所以我不願接受對方條件,以下幾個問題懇請律師專家們協助提供意見,以利後續提告之參考依據~~ 1.我方無行車記錄器且車禍現場被移動,是否無法直接證明對方有過失之處?我若執意提告是否較難成立? 2.對方在台無資產且患有重症,法律對他是否較無強制處分能力,並且求償希望渺茫? 3.刑事附帶民事過失傷害告訴一定要請律師嗎?(因為本身經濟條件不好真的沒能力請律師~並且求償金額33000元已低於請律師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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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