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我太太曾借住在她親姐姐家,大約一年多,她姐姐也表示無需收租金,我太太因不想白住故每個月都會補貼3000元給她姐(現金),因當時大家都是出自自願,所以也不會有租賃契約及支付款項證明,現在她姐姐反過頭來告她需支付當時的租金費用約十七萬元,證據部份僅提供當時戶籍的遷入遷出記錄,想請教各位律師大大的意見
您好,
1、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請求權只有五年,是以可先主張其他的部分已罹時效。
2、可先請求對方舉證有確實入住之證據,單憑戶籍遷入遷出無從證明有入住之事實。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租金請求權時效只有五年,如果難以證明有約定免租金或以三千元補貼,只要主張時效抗辯對方就會敗訴。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請求權只有五年, ... (恕刪)
1、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請求權只有五年, ... (恕刪)
謝謝陳律師的回覆,因本人較笨拙,想再確認回覆的內容。
1.我太太借住時間距今已超過五年以上,所以可主張請求權已過拒絕支付嗎?
2.因確實僅有借住,所以是要請對方提出能證明彼此租賃關係的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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