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che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0-05 | 最近登入:104-20-05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請問 最近我與對方簽了合約 合約內容 第一條 甲方同意以新台幣 元整,將店家 所有生財器具全數讓渡予乙方,並讓乙方於此有營業之權利 第二條 雙方簽約時,乙方就甲方所有的營業設備暨生財器具須當場清點且簽收。 第三條 於民國104年5月 日前店家若有任何積欠相關資金,稅金及借貸全權由甲方負責,民國104年5月 日之後的稅金全權皆由乙方負責。 若有為上述任何一條均屬違約,乙方有拿回頂讓金之權利,甲方不得有任何意義。 上開條件均為雙方同意,口說無憑,立本契約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乙份以昭信守。 這份合約104/05/04簽的 並且先付訂金 但對方在簽這份約的時候並沒有讓我們點收物品 且也沒在次合約上寫 幾日前算他們幾日後算我們。 只有口頭說5/16後就是我們接手管理 但是東西清點合約明明是寫 簽約時應該讓我們清點 但是對方卻說要我們付完尾款才給我們清點 於是我們要解除這份合約 對方卻不願歸還訂金並且一直強調自己並無違約 是我們違約在先不願歸還訂金 請問我們該如何取回訂金
瀏覽:942
日期:10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