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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讓糾紛

  •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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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20 19:36 
  • 文章人氣: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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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 
    最近我與對方簽了合約 
    合約內容 
    第一條 甲方同意以新台幣 元整,將店家 所有生財器具全數讓渡予乙方,並讓乙方於此有營業之權利 
    第二條 雙方簽約時,乙方就甲方所有的營業設備暨生財器具須當場清點且簽收。 
    第三條 於民國104年5月 日前店家若有任何積欠相關資金,稅金及借貸全權由甲方負責,民國104年5月 日之後的稅金全權皆由乙方負責。 

    若有為上述任何一條均屬違約,乙方有拿回頂讓金之權利,甲方不得有任何意義。 
    上開條件均為雙方同意,口說無憑,立本契約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乙份以昭信守。 

    這份合約104/05/04簽的 並且先付訂金 

    但對方在簽這份約的時候並沒有讓我們點收物品 
    且也沒在次合約上寫 幾日前算他們幾日後算我們。 
    只有口頭說5/16後就是我們接手管理 

    但是東西清點合約明明是寫 簽約時應該讓我們清點 
    但是對方卻說要我們付完尾款才給我們清點 
    於是我們要解除這份合約 對方卻不願歸還訂金並且一直強調自己並無違約

    是我們違約在先不願歸還訂金

    請問我們該如何取回訂金

  • 柯期文 律師會計師 (柯律師/柯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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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2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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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於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 柯期文律師-台大法律系/柯期文會計師-台大會計系學士、碩士 ( 雙學士/雙證照師 ),客戶預約諮詢:LINE ID:k8883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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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20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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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發存證信函要求表明對方的行為是違約的,對方依約讓我方清點,否則我方將依法解約,並命對方返還訂金。

    2、倘若對方拒絕,再提告請求清償,並請求違約金。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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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20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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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姜百珊 (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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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21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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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ear Chen,

    若對方確實已然違約,則可以請求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取回訂金。但當時支付訂金時有開立收據嗎?若有收據則可以以督促程序先發支付命令,也就是本案要迅速解決的話不是藉由支付命令催發不然就是直接請求其返還,可以發律師函的方式為之。但建議依據訂金金額多少再採取行動!

     

  • 百珊個人網頁:http://heatherpisces.weebly.com/歡迎留言、發問、指教、請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