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頂讓糾紛
-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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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20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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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最近我與對方簽了合約
合約內容
第一條 甲方同意以新台幣 元整,將店家 所有生財器具全數讓渡予乙方,並讓乙方於此有營業之權利
第二條 雙方簽約時,乙方就甲方所有的營業設備暨生財器具須當場清點且簽收。
第三條 於民國104年5月 日前店家若有任何積欠相關資金,稅金及借貸全權由甲方負責,民國104年5月 日之後的稅金全權皆由乙方負責。
若有為上述任何一條均屬違約,乙方有拿回頂讓金之權利,甲方不得有任何意義。
上開條件均為雙方同意,口說無憑,立本契約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乙份以昭信守。
這份合約104/05/04簽的 並且先付訂金
但對方在簽這份約的時候並沒有讓我們點收物品
且也沒在次合約上寫 幾日前算他們幾日後算我們。
只有口頭說5/16後就是我們接手管理
但是東西清點合約明明是寫 簽約時應該讓我們清點
但是對方卻說要我們付完尾款才給我們清點
於是我們要解除這份合約 對方卻不願歸還訂金並且一直強調自己並無違約是我們違約在先不願歸還訂金
請問我們該如何取回訂金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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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20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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