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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志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3-06 | 最近登入:10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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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今日我收到警察局通知,過去一名親戚以侵占他的物品對我提起告訴,然則我並無侵占他物品的意思,以下是我與他的紛爭內容整理: 1. 他為旅美華僑,3年前因本人家裡空間夠大,同意他寄放一些家電及家具放置在我家,但對方並無提供寄放物品清單給本人 2. 3年後他突然提起要求我歸還這些物品給他,我方也願意配合,只是寄送方面相關問題及費用需要對方自行解決,對方起初同意,但後來變卦 3. 在紛爭期間他前後從美國寄了三封書信,並有親筆簽名,其一內容有提及到我方需歸還他的項目,但有些項目三年前即不存在,跟對方溝通多次,仍強迫要求我方歸還 4. 其二內容有提及到部分家具及家電同意我方使用 5. 其三內容是對方並未完全支付託運公司應有金額,意圖想轉嫁至我身上,但我並不同意幫對方支付運費,致使部分物品退貨至我這邊 6. 對方多次電話騷擾我方,要求我方將剩餘物品就地變現金還給他,我方仍未同意,因為有他親筆書信,內容就有提及部分家具及家電同意我方使用 7. 我方不勘對方持續騷擾,故我本人今年有對他寄出存證信函,內容大致為"要求對方需在民國104年4月30號前至本人處所將寄放物品全部搬走(包正在使用的家具及家電),若超過時限,則本人不負保管之責任,由我方自行處置 之後今日6/3號我接到警察局通知,對方告我侵占,需至警察局說明,故想請教的是: 1. 這些紛爭的內容真能構成侵占罪嗎? 2. 至警察局說明需要帶對方寄給我的三封書信以及我寄給對方的存證信函作為佐證嗎? 3. 對方這些行為我是否可以控告對方誣告或是詐欺? 4. 對方具有美國公民身分,對我算是不利的因素嗎? 感謝您耐心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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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