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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些條件構成侵占罪嗎?

  • 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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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6-03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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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今日我收到警察局通知,過去一名親戚以侵占他的物品對我提起告訴,然則我並無侵占他物品的意思,以下是我與他的紛爭內容整理:

    1. 他為旅美華僑,3年前因本人家裡空間夠大,同意他寄放一些家電及家具放置在我家,但對方並無提供寄放物品清單給本人

    2. 3年後他突然提起要求我歸還這些物品給他,我方也願意配合,只是寄送方面相關問題及費用需要對方自行解決,對方起初同意,但後來變卦

    3. 在紛爭期間他前後從美國寄了三封書信,並有親筆簽名,其一內容有提及到我方需歸還他的項目,但有些項目三年前即不存在,跟對方溝通多次,仍強迫要求我方歸還

    4. 其二內容有提及到部分家具及家電同意我方使用

    5. 其三內容是對方並未完全支付託運公司應有金額,意圖想轉嫁至我身上,但我並不同意幫對方支付運費,致使部分物品退貨至我這邊

    6. 對方多次電話騷擾我方,要求我方將剩餘物品就地變現金還給他,我方仍未同意,因為有他親筆書信,內容就有提及部分家具及家電同意我方使用

    7. 我方不勘對方持續騷擾,故我本人今年有對他寄出存證信函,內容大致為"要求對方需在民國104年4月30號前至本人處所將寄放物品全部搬走(包正在使用的家具及家電),若超過時限,則本人不負保管責任,由我方自行處置

    之後今日6/3號我接到警察局通知,對方告我侵占,需至警察局說明,故想請教的是:

    1. 這些紛爭的內容真能構成侵占罪嗎?

    2. 至警察局說明需要帶對方寄給我的三封書信以及我寄給對方的存證信函作為佐證嗎?

    3. 對方這些行為我是否可以控告對方誣告或是詐欺?

    4. 對方具有美國公民身分,對我算是不利的因素嗎?

    感謝您耐心看完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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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6-03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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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僅為民事糾紛

    2、可以。

    3、倘若日後我方取得不起訴處分書,可以考慮提告誣告罪。

    4、倘若其人在美國,則誣告罪追訴恐有困難。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姜百珊 (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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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6-03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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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ear 小志,

     

    由於對方要主張你們有侵占事實,則就侵占物品之明細應當說明清楚,究竟三年前有那些物品是由你們持有的,對方應提出證明,如果無法提出,則你們被起訴的機會相當低,感覺上對方是以刑逼民迫使你們與他和解,而使他取得和解金之利益,你們出庭只要主張自己無侵占之事實即可(例如拿他寄放的物品變賣或網拍等),其餘應由對方說明舉證。相信此事已造成你們的困擾,建議委請律師代為發函表達自己的立場並使對方知難而退,建議進一步詢求法律諮詢。

  • 百珊個人網頁:http://heatherpisces.weebly.com/歡迎留言、發問、指教、請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