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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阿正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8-06 | 最近登入:105-03-05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各位律師好 我在網路上認識一個外國芳香劑原料商 因此去年四月份從國外進口一批原料進來 通關查驗時被告知有尼古丁成分違禁品 可是我的報關清單上面根本沒有標示該項物品 因此我主張那些東西不是我的 最後裁決是芳香劑原料部分可取回 有疑慮的原料銷毀 原以為事情告於段落 月初卻收到航業調查處的到站說明信件 上面註明我違反藥事法 請問我該怎麼跟調查處的業務負責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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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5-01
律師好 我在今年四月向國外友人購買一批芳香劑香精原料,金錢先由友人付款等友人或者我有出國再付款。但是貨品到港後開驗發現有六件貨品與發票上面的貨品不同,由於該六件貨品內含有尼古丁成分違禁品。海關來函要求我提供違禁品和其他貨品的用途說明外另外要求提供貨物原廠型錄、用途說明、購買單據;我也向國外友人反映此事,但是在提供原廠售價、用途說明之後海關已資料不齊全部不予以採信;海關認為這些貨品不是使用在芳香劑用途,是拿來做所謂的電子菸補充液,但是我根本沒有要拿來當作這種違法的用途,而且我本人根本沒有在抽菸!為什麼海關還會不採信我的說法?因為海關的要求多次跟國外友人要求相關單據被友人說是無理取鬧,現在國外友人也不再回應我任何相關資料的訊息。請問我到底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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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