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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范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0-06 | 最近登入:107-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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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目前居住房屋之土地為家族多人共有,然在民國66年,因有一親戚相求,家祖父將持分土地的一半賣給該名親戚,讓其在我們住家旁蓋房居住(有手寫一張土地買賣同意書,上載明買賣金額、坪數與雙方簽名蓋章),但家祖父有口頭向親戚表示因土地為多人共有,沒辦法分割過戶給他,僅能讓他蓋房居住,日後沒辦法買賣或讓其抵押貸款,親戚也答應。然而到了近期,該名親戚的子孫卻拿土地買賣同意書要求家父土地應分割並過戶給他,因買賣當事人均已過世無對證,而對方是親戚也是鄰居,上法院是不得已的最後一個選項,但家父想大概了解如果真的上了法院,我們是否可主張: 1.該非正式的手寫買賣契約書,是否有效? 2.是否已超過15年追溯期,對方已無權請求? 感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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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6-21